正文

夏世友律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工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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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你知道的风险有多少?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于公司工商登记名下,作为公司对外的直接负责人,法律上赋予其代表公司行使各种职权,在公司可以说是位高权重。但是,您是否关注到了潜在的风险呢?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故在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公司章程等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对公司的民事强制执行中,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可以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为最高院执行工作规定)第29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等规定,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最高院执行程序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的规定,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可以限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定高消费的活动。

    其次,在刑事方面,法定代表人依然责任重如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除追究单位责任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虽然没有严格限制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但是,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对外负责,很多涉及单位犯罪事宜,法定代表人都会纳入直接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范畴,有证据证明非负责人员的除外,或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除外……

主要的单位犯罪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建诚律师团队